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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员工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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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6180人看过
导读:不胜任员工辞退的规定是在不胜任岗位予以调整之后,仍然是不能胜任工作的,那么可以经过公司的决定予以辞退。目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的规定,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当中的情形,就包括有此种不能胜任的情况。
不胜任员工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一、不胜任员工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不胜任员工辞退的规定是在不胜任岗位予以调整之后,仍然是不能胜任工作的,那么可以经过公司的决定予以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当中,对于求职对员工都做出了明确的严格限制,有一些状况之下如果进行无故辞退,那么对劳动者是非常的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一直不予辞退的话,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非常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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