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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六十五条涉及到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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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3550人看过
导读:我国刑诉法第65条涉及到的内容和取保候审有关,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被判处了拘役的或者是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刑法的这些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同时还规定如果该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妇女正处于哺乳期也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

我国刑诉法六十五条涉及到哪些内容?

一、我国刑诉法六十五条涉及到哪些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1、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本款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2、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1、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本款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2、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对于犯罪者的短暂回归社会的一种形式。我国要求这类人员在回归社会会后不能构成危害,否则予以驳回。另执行的机构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单位无权执行此类决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刑诉法第65条就是涉及到。罪犯或者是被告处于哪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这些情况里面包含了被告如果已经被处罚均与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被告是妇女,并且该妇女处于哺乳期或者是怀孕期,那么都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但是取保候审并不是说就案件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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