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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六十五条都解释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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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8011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诉法六十五条都解释哪些内容?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作用和意义非同小可,他不单单为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平起着重要依据,还对我国的执法者在进行执法时有着强有力的依据作用。那刑诉法六十五条条都解释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证人证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应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向证人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对于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凡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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