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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发布后还能想办法多拿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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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604人看过
导读:征地公告发布后不能在进行多要补偿款了。补偿款是国家政府根据征收土地的类型以及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计算出来的征收款。在没有进行公布之后,居民还是可以想想别的办法的,但是公布出来之后,没有其他问题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更改的。
征地公告发布后还能想办法多拿补偿吗?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还能想办法多拿补偿吗?

不可以。拆迁(征收)公告一发布,大家最先想到的问题往往只有两个,第一个是,政府会不会想办法克扣自己家的补偿款;第二个是,自己现在能做些什么来提高能得到的补偿,比如翻盖房子、重新装修等等,有些“聪明人”甚至想出离婚分户或结婚加“人头”的方法,试图为提高拆迁补偿加码。

二、那么这些提高拆迁补偿的招数真的那么灵吗?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时,相关规定散见于地方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5)房屋、土地租赁;(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一经公告后,在确认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即不允许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最后明确: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被拆迁人在公告发布后仍旧“顶风作案”,偷偷施工新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依法也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提高自己的拆迁补偿,反而需要自行承担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得不偿失。

最后,拆迁(征收)公告发布后如果征收工作停摆,那么划定的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就永远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事以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为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明确,通常情况下,暂停办理以上事项的暂停期限通常为一年,在该期限内被拆迁人进行以上行为的,房屋拆迁时将无法被认可,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超过暂停期限且没有依法经批准延长期限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当然,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建议被拆迁人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具体确认。

征收(拆迁/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还能通过给房子或户口“增值”的方式来提高拆迁补偿吗?我们应该明确,这样是不可取的,也是基本无法实现的。通常情况下这样做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征收补偿给多给少并不是只能听任征收方做主。被拆迁人确实认为对方给出的补偿条件过低,无法满足自己和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保障的基本需求的,可以通过谈判和多种法律途径来争取提高自己的拆迁补偿,大量实际案例证明,被征收人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合法地大幅提高自己的拆迁补偿完全是可预期的。

在这里奉劝大家一下,不要总想着歪门邪道的办法,在中国有句古话说,该是你的跑不掉,不是你的留也留不住。征地补偿会按照居民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会让公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所以大家也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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