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
姜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民革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委员会委员,执业8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能, 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重大复杂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 1525189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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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包括工作室、事务所和中心等形式,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措辞。这些企业税负较低,税率大约在0.49%至5.21%之间。它们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由单独自然人投资并拥有财产,投资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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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对于保证人的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具备偿还债务之能力的法人机构、其他的社团或者个人均可担任保证人这一角色。若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作为担保方,只要他们没有触犯任何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那么其签署的保证合同都应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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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决议特殊事项: 1.修正章程。 2.增减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离、解散。 4.变更组织形式。 二、广义“股东会”即“股东大会”,为全体股东最高权力机构,决策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事宜,其他机构均由其衍生并向其负责。 三、召集股东会会议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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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个人独资公司监事职责包括:审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行为、提议罢免违法违规人员。如监事发现公司遭受实质性经济损失,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立即停止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