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2003年开始进入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处理公司各类债权债务纠纷。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先后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当地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执业期间,担任各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涉及金融、电子电器、物流、软件、房地产行业等法律事务。2011年组织成立“长春智赢律师团队”目前团队队员8人,实现了疑难案件团队办案资源整合的共享目标。2012年度法易网特邀精英律师。现供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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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包括:双方对借款和还款行为达成共识,签订借贷协议,并由出借方按协议提供借款资金。根据法律法规,借款合同必须书面,并包含借款类型、货币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自然人间的借款另有约定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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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父债子偿”的法则。只有在父亲去世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才需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但这一偿还义务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若债务总额超过遗产价值,继承人则无需额外承担。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在实际法律应用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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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判决的连带清偿责任处理,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赔偿后,若责任份额已明确,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负担部分;若份额不明确,应平均分担。超出份额的责任人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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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确定债务已无望得到偿还时,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应在某个特定时期内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履行其还款义务,此时便可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到期。因此,受害方的权利人有权利在三年的有效期内在法律诉讼中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