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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什么

时间:2024.03.1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如下:
1、支付仓单;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
3、危险通知义务;
4、储存和保管仓储物品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人发现仓储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督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由于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是当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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