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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 生效

质押权 生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19 21:38:47 已帮助28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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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生效条件

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我国担保法对质押权的生效原则上采取的交付主义:即交付生效。这里的生效包括质押合同成立,质押权生效。如果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质权人不取得质押权。例外的规定即是你问题中所提的权利质权:包括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帐这些,如果以这些权利做质押的话,是例外规定,需要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即登记才生质押权。不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成立,只是不才生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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