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上海市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