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
诉讼时效已届满,
债权人甲请求
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
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
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
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2、延期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
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以及
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由此可见,延期性抗辩权是有一定时效限制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符合一定条件下行使该权利。根据延期性抗辩权分类不同,成立条件也有所区别,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合同双方互有
债务、合同无履行顺序之分、合同一方有违约风险等条件。而不安抗辩权则存在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合同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