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市
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
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主要补偿是: 1、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
工资。 2、本人提出
解除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个月,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