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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三包四制

司法鉴定三包四制
司法鉴定人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一,虽然没有必须出庭到场的强制性规定,但却是案件侦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那么关于司法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以及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会存在哪些限制呢?律图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4-02-26 23:43:34 已帮助26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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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四大类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总之,笔记鉴定一定是权威的笔记鉴定机构才能完成的,如果对某些书面文件上的签字存在着疑惑的话,确实可以通过笔记鉴定鉴定真伪的,假如确认是别人伪造的签字,不仅这份文件是无效的,伪造别人签字的当事人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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