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
即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给予未被羁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强制手段要求他们到指定地点接受审讯的一种特定方式。
取保候审:
这是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作出的强制性要求,让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随时被传唤到场的一种约束性制度。
该项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监视居住: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移动居住地或者指定居所,同时密切关注其行为状况,并对其实施监控,严格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拘留:
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份子,采用的临时性的强制定期措施。
逮捕:
这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一种特殊限制,通过在规定时间内剥夺违法嫌疑人的自由,将其押送至特定场所进行关押的一种刑事惩罚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