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基本
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生活
护理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
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五)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七级至
十级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到达
退休年龄办理
退休手续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工伤职工享受的
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已经依法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
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
工伤保险条例(四)各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现有的结余作为储备金。自2004年起,各统筹地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为追加储备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储备金管理,由历年储备金弥补;历年储备金仍不足弥补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当年出现重大
工伤事故,导致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仍不足弥补。统筹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弥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支付7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