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特定债务于婚姻缔结期间形成,且属因家庭日常支出而承担,抑或经配偶方实际认可,此等情况下该债务即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届时若面临离婚,应由夫妻双方分别用其共享净资产对此等债务进行清偿。
如若对共有的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其离婚后在债务偿还方面的分配比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例需结合实际情况再做进一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