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的婚姻关系中,无论夫妻双方分居时间多么漫长,只要他们尚未完成离婚手续的办理或遭受到法院关于离婚判决的裁定,就不能被视为离婚。
在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律体系中,也不存在自行离婚这样的概念。
然而,不少夫妇们可能会误解,误以为分居两年便能自然失效婚姻,这种看法基于对“感情不合分居滿两年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这一规定的误解。
事实上,分居两年并不足以构成离婚的充分证据,而且,由于情感问题而引发的分居时间长达两年,只能视作法院在判断是否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考虑的一种情况,但它并非离婚的必要要求;
除此之外,感情不合引发的分居满两年也无法实现自动离婚的效果,离婚仍然需要通过正式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