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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管辖原因

破产法院管辖原因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2024-02-26 09:06:17 已帮助32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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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其他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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