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
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除了法律的规定外,劳动部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于1994年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定义和内容、签订程序、劳动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及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地方立法也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规定,截止到目前,全国共有
北京、江苏、四川、河南、湖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地方性
法规,这些法规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