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二 : 江苏省
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
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标准确定 。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
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
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
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
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 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
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
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
日工资 (即“日工资性收入”) 为“实得工资×70%÷21.75 (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 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
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
病休假在6个月内 个月内的
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