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阅读上述法律条款,有两大关键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人民政府公布的”,而且“公布”在前,“上年度”在后。按照的法律理解水平,“上年度”并非特指离职时的上年度,还须加上政府公布的前提条件,如果员工员工2017年1月13日离职,【此时员工离职时】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显然是5939元/月,而不可能是2016年的标准。有人不仅会想这样对劳动者太不公平了吧,难道2017年1月离职和2017年5月离职拿到
经济补偿金就不该一样的标准码? 笔者认为,虽然会有不合理的一面,但是要求单位按照未公布的社平工资来测算员工补偿显然是强人所难,且法律规定离职补偿在工作交接办结时支付,不是单位想拖就能拖的。也有人会说那已经付的就算了,没付的也不能按新标准来吗?这就涉及到已付和未付是否应该导致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了,我们认为既然离职时间已经确定,其补偿标准应该只和
工龄和工资挂钩,与何时支付无关,否则只会导致新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故无论从权利义务确定性角度,还是遵照法条字面意思理解,都应该是以“离职时”“已公布”的社平为准。 顺带讲一个真实案例,曾经有位大神在2016年1月11日被某公司以不胜任解约。当时2015年的社平还未公布,后来大神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按照2014年的平均工资三倍测算了
赔偿金。双方起诉至法院,彼时2015年社平已经公布,故大神强烈要求按照新公布的社平测算赔偿金,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如此表述:“原告与被告系于2016年1月11日解约,此时本市尚未公布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故离职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指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故原告应以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要求按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标准计算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