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条件 1、参保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参保手续,需补缴
社会保险费的; 2、超出法定
退休年龄人员不予补缴;
工伤、生育不予补缴;已离开单位人员
失业保险不予补缴 补缴材料 《
杭州市区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劳动合同或
工资发放凭证。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1、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早于1998年1月1日的人员: (1)以下材料之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劳动
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2)军转干部安置、学生分配等有关材料;(3)财务发放原始工资凭证; (4)劳动合同期满离开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2、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
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编制部门编制管理的人员:提供编制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或《民办教师备案表》; 3、补缴失业保险早于2005年10月的人员:提供《杭州市失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