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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高温津贴从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至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六、七、八、九四个月。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充抵高温补贴。此外,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该按月计发劳动者的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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