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房屋的修缮,因房屋的租用用途不同而不同。根据《合同法》的第220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 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 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 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 赁合同中约定。”
凡由于自然损坏而使出租住宅用房需要修缮的,应由出租人负责修缮,此外出租人还须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如果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据《城市房屋稠货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积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房屋发生损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修缮责任分担的约定,分别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修缮的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出租人分期偿还。”依据该规定,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检查、修缮所承租的房屋。如果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可与承租人进行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于房屋修缮是出租人而非承租人的责任,因此承租人修缮的垫款可如抵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当事人在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当然,要是最后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肯定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