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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2-27 14:13:03 已帮助262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之后,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都需要对工程质量事故负责,相关的人员即便已经变更了工作岗位或者已经退休辞职也需要追究责任。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师365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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