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确无偿性、福利性与身份依附性,该性质决定了它必须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取得和使用,并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适用于
继承。若允许其继承,将使
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正因为此,土地管理
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宅基本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