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正确表述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劳动监察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
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五条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县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地(市)级劳动监察机构
管辖的劳动监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
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监察员证》由劳动部统一监制。 第七条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