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
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
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
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
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
继承资格的。 权利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
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
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遗产继承诉讼。 权利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