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交款30万元(包含预付定金10万元),余款20万元务于7天之内交清”是对购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约定内容。如果要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因为定金合同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需要约定担保定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主合同履行后担保金的返还问题。因此,约定定金的条款应该在主合同中为一个单独的条款。
因此,预付的十万元,就是预付款,而不是定金。定金不是预付款,而是担保金,是不需要预付的。
可见,合同中所写的“定金”,因为缺乏必要的格式要件,而不能成为担保合同,“预付定金”的真实意思就是“预付款”,而非订立担保合同。
在本合同中,如果真要约定定金,就应该如此约定:“支付定金10万元,在主合同签字后立即支付。一次性支付房款30万元,于7天内交清。可以实际交付20万元,余下10万元用定金抵付。”
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价款的20%,多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