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包括:
(一)整宗空闲的土地;
(二)可以划出单独管理的营区边角土地;
(三)独立院落危旧房占用的土地;
(四)被列为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土地;
(五)被列为开发区、经济特区的农场、马场和企业化工厂等用地;
(六)其他可用于开发的土地。
第七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一)招标;
(二)协议。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保证地价的公开、公正、公平,采取协议方式的转让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他跟土地的所有权存在着本质的差别,我们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它存在着种类的差别,比如说有军队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要进行租赁的话,那么必须要在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否则的话当然是不能够再进行租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