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仲裁保护。 申请人有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既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如果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委托仲裁
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应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6收集、提供
证据。 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在庭审中,当事人均可对另一方的举证材料进行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申请
财产保全和
证据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