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标准这一议题,其具体数值的确立主要是由各地所属的市政府及地区、县级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逐项制定的,因此无法对所有地区进行统一的概括和表述。
然而,国家层面亦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可供参照,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补偿费用(又称为房屋重置费用),此项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因拆迁导致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其计算方式为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该费用的设定主要是基于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此项费用的设立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以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共同构成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