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情况下,户口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收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各级人民政府将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最后是因为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援助和激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