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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8 00:32:38 已帮助27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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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1、(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3、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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