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1996年12月2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个人诈骗,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山东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