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针对不同情境的被告人,法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三种类型。
当被告人被指控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时,或者在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起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婴儿母亲,以及其所扶养之人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依靠的被告人,我们也可以考虑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