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造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相关法律对有价证券的严谨监管制度;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背离了国家关于有价证券管理的相关法规,公然制造或篡改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相应的单位组织;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