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当事人拟提起诉讼,然而作为被诉方的公司已经完成注销手续,那么此时他们可以考虑将原公司的股东、实质性管理者作为新的被告进行起诉。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指导意见,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无论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董事长与主要股东,再或者是实际控制者,只要在处理公司资产时故意让债权人陷入财务困境,债权人据此要求这些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坚决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