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的处理事宜,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原则:
租赁期到期后,承租方理应将所租用的租赁物归还给出租方。
同时,返还的租赁物必须达到在按照事先约定或依照租赁物本身特性进行使用后的理想状态。
若租赁期限已至,但承租方仍持续使用租赁物,且此情况并未引起出租方的任何异议,那么原有的租赁协议仍然保持其法律效力,只不过此时的租赁期限将会被视为无固定期限。
此外,承租方亦有权选择与出租方续签新的租赁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合同到期了,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以及订立合同的双方可不再履行相关义务,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一般在原合同中会对合同到期如何续约或处理有一个约定,如有续约意向,可按合同约定操作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