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行使权利将其撤回,该种行为被称之为“要约撤回”。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要约人撤回权,但同时也设定了例外情况,即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要约则无法撤回:
(一)要约人已经明确以约定的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表示出,其发出的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基于合理理由,认为该要约为不可撤销性质,并且已经为了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合同履行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