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房者在入住后发现所购房产存在质量瑕疵,若该问题涉及到房屋核心结构的安全,则可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控单位提出重新检验申请,经过严格的检验程序,确认该建筑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时,购房者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索取相应赔偿;
倘若该问题对购买者造成了实际损害,亦可要求出售方给予全面合理的补偿。
此外,针对非房屋主体结构出现的质量问题,例如楼板开裂、门窗损坏等,购买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承担必要的修缮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其保修义务,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承担因此给购买者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