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采用伪造、变造等手段制作而成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并使用信用卡的;
(二)在明知信用卡已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四)存在故意透支且数额较大,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即所谓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违法行为,您所涉及的情况正是第四类。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类型之一,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