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所谓“生死条款”这一现象,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其为无效条款。
所谓的“生死条款”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来规避自身应负有的法定责任,并进而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因此此类条款理应被判定为无效。
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企业对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各种工伤事故均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通过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来逃避或减轻自身在法律层面上所应承担的义务,亦不能借此机会来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