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拥有查阅及复制资料的权利。
作为破产重组进程中债务人的掌控者以及关键的参与者,债权人们必须确保他们有足够的知情权。
这里所指的知情权实际上是了解权,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某一方面的主体有权根据法规从对方主体那里获取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