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违章建筑是否需要支付补偿的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不仅如此,在一些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如果此类建筑物涉及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甚至有权予以处罚。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常常出现以“违建”名义拆除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的现象。
例如,一些符合建立房屋条件的农民在未经过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建造了他们的唯一住所,或者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导致的违法建筑等。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这类建筑不仅应该得到补偿,而且还应根据法定标准全额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