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达到六十周岁的受害者而言,其年龄每增长一岁,相应的赔偿年限便会减少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则仅需按照五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此项规定不仅充分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历史延续性,同时也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了高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