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身处异地时,同样有权利办理关于放弃房产继承的公正手续。
若要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委托书、声明书、赠予书以及遗嘱等的公正业务,可向您的常住地址、长期居住地点、实际行动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
此外,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需要办理公正业务,都可以向上述任何地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