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雇主以末位淘汰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通常并不合法。
但是,若员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雇主可以合法地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员工因严重失职、故意渎职或给雇主带来重大损失等原因而被工作单位提出批评;
员工因为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雇主所确定的录用标准;
以及除上述因素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