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方面,涵盖了两大关键元素——生命权与健康权。
前者象征着公民作为人类存在以及享有权利的基石;
后者则提供了保障公民维持身体康健——即生理机能稳定运作的必要手段。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尊严及身心健康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密呵护,任何组织或个体皆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