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应确保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从而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且具有稳定的长期生计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与青苗补偿费。
具体来说:
1.各类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标准,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规定。
2.在确定土地被征收以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时(即涉及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依据是当地统计部门审定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核准通过的单价为准。
3.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要安排就业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