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定义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或女方单方面购买得来的财产并不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应单独作为该一方的个人财物予以认定。
然而,若双方针对此项财产做出了特别的约定,那么该财产的归属就应当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来决定。
举个例子来说明,若双方在婚内约定将这个财产作为共同所有物,那么这个财产便自然地被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